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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2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黄骅市天合利酒业有限公司与周连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2238号原告:黄骅市天合利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黄骅市。法定代表人:宋红霞被告:周连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骅市天合利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周连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骅市天合利酒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骅市天合利酒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骅市天合利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元,减半收取51元,由原告黄骅市天合利酒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刘宝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王海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