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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刘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631号原告刘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吕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怡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