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刘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631号原告刘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吕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怡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