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法执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谭道屋与邓梅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道屋,邓梅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法执字第39号申请执行人谭道屋,农民。被执行人邓梅菟,农民。申请执行人谭道屋与被执行人邓梅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4日作出的(2013)德民一初字第43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第二项确定:婚生女谭英惠随被告谭道屋生活,原告邓梅菟每月月底前支付400元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按实际发生凭有效票据由双方各负一半,直至小孩独立生活止。原告有探视小孩的权利,被告有协助的义务,申请人谭道屋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已到期的12月小孩生活费,共计4800元。本院立案后转执行庭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邓梅菟发出执行通知书,邓梅菟接到通知后于2015年5月22日履行从2014年1月24日至2015年1月24日12月的小孩生活费4800元,本次申请已执行完毕,应作结案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德民一初字第435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怀胜审判员 许宗报审判员 李作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农文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