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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一初字第01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席贻建与蔡继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贻建,蔡继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定民一初字第01277号原告:席贻建,农民。被告:蔡继兵,农民。原告席贻建与被告蔡继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德春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席贻建,被告蔡继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席贻建诉称:2014年8月27日,原告驾驶车辆与被告蔡继兵驾驶的手扶拖拉机发生追尾,造成两车损坏,原告受伤。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我各项损失:1、误工费122元/天×90天=10980元;2、施救费1290元;3、车辆维修费用12758元;4、交通费500元,共计25528元,要求被告赔偿并承担诉讼费。被告蔡继兵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正当理由,被告不赔偿原告的任何费用,诉讼费原告负担。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7日20时20分左右,原告席贻建驾驶皖A×××××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S311线自东向西行驶至S311线64Km+700m处时,会车时操作不当,追尾前面同方向蔡继兵驾驶的无牌手扶拖拉机,事故造成两车损坏,蔡继兵和手扶拖拉机乘员张传翠受伤。定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滁公交认字(2014)第0151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席贻建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蔡继兵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往滁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该院诊断为“右足第三、四足跖骨骨裂”。医嘱休息三个月。原告为维修车辆,支付了维修费用12785元。另原告在事故发生后还支付车辆施救费1290元。另查明:蔡继兵系本次交通事故中的无牌手扶拖拉机车主,该车未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本院认为:原告席贻建驾驶皖A×××××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S311线自东向西行驶至S311线64Km+700m处时,会车时操作不当,追尾前面同方向蔡继兵驾驶的无牌手扶拖拉机,事故造成两车损坏,席贻建、蔡继兵和手扶拖拉机乘员张传翠受伤。定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本次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本院予以采信,即席贻建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蔡继兵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蔡继兵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另蔡继兵驾驶的无牌手扶拖拉机属于机动车。机动车必须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蔡继兵作为机动手扶拖拉机车主,未按照相关规定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是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蔡继兵在其应当投保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的损失,由被告承担30%的赔偿责任。对于原告要求赔偿的项目及具体数额,本院依法核定如下:1、误工费66.6元/天×90天=5994元。原告受伤经治疗后医嘱休息90天。其要求误工费标准按约122元/天计算,因其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其误工损失可按照我省上一年度农、林、牧渔业标准约66.6元/天计算;2、车辆维修费12785元。事故发生后原告为维修受损车辆支付了维修费12785元,其提供有正式发票和维修清单,本院予以支持;3、施救费1290元。施救费是原告处理本次事故的实际花费,其提供有正式发票,本院予以支持。4、交通费200元。原告及其家人为处理本次事故确需花费一定的交通费用,但原告要求赔偿交通费500元过高,本院酌定为200元;以上共计20269元,由被告蔡继兵在其应当投保的交强险责任限额之伤残赔偿限额内行赔偿原告误工费5994元、交通费200元,计6194元。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车损12785元、施救费1290元、计14075元中的2000元,余款由被告蔡继兵赔偿3622.5元(12075元×30%)。综上被告蔡继兵共应赔偿原告席贻建各项损失计11616.5元(6194元+2000元+3622.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蔡继兵赔偿原告席贻建各项损失11816.5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逾期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8元、减半收取219元,由原告负担110元,被告负担10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德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雅珺附1、定远县人民法院账户户名:定远县人民法院账号:12×××4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县支行附2、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