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获民初字第8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范某甲诉范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甲,范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获民初字第838号原告范某甲。委托代理人杨团庆,获嘉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范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甲诉被告范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甲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某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甲撤回起诉。审判员 贺雪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