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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9

案件名称

原告邹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714号原告邹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邹某负担。审 判 员  莫晓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 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