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民初字第00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告胡某某诉被告齐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古交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古民初字第00360号原告胡某某,女,1985年出生,汉族,住古交市。被告齐某甲,男,1985年出生,汉族,住古交市。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学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某、被告齐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某某诉称,2010年经人介绍我与被告认识,于2010年9月13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感情一般。于2011年生一子,姓名齐某乙,现在屯兰幼儿园上学,随原告生活。因被告微信聊天出轨,对婚姻不忠实,对原告和儿子漠不关心,不管不问,还经常为一件小事与原告吵架,甚至辱骂原告,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现双方难以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法院依法判决。原告的诉讼请求是: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儿子齐某乙抚养权归原告,齐某乙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1000元,至齐某乙独立生活为止。3、判令夫妻共同财产晋AHQ0**汽车一辆归原告所有。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齐某甲辩称,2010年9月13日我与原告胡某某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生一子属实。我与原告胡某某婚后感情很好,没有什么大的矛盾。原告所诉我出轨是原告的误解,不是事实。我承认自己是急性子,有缺点,今后一定改正,只要双方心平气和的沟通,还能过好日子,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胡某某经人介绍与被告齐某甲认识后,于2010年9月13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于2011年生一子,姓名齐某乙,现在屯兰幼儿园上学,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后,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5月11日以与被告齐某甲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笔录及原、被告的结婚证复件在案佐证,足以证明。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齐某甲认识后双方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是双方对自己婚姻感情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婚后生活多年,且生育一孩子,原、被告是有良好感情基础的。原告起诉离婚后,被告齐某甲承认自己有缺点,并表示改正缺点,希望原告理解,给其一个和好的机会,双方互相沟通,还能好好过日子。综上,只要原、被告珍惜夫妻感情,互相信任,互相理解,互谅互让,妥善处理家庭矛盾,还有和好的可能,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对原告胡某某要求与被告齐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胡某某要求与被告齐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学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梦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