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南执恢字第001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刘桂兰与任双喜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洛南执恢字第00170-3号申请执行人刘桂兰,系杨泽民之妻。被执行人任双喜。申请执行人刘桂兰与被执行人任双喜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01年12月25日作出(2001)洛南法民初字第5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泽民于2002年6月26日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长期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02年10月26日裁定中止执行,杨泽民于2006年5月23日死亡,本院于2007年8月7日变更刘桂兰为申执行请人,并向其发放了债权凭证。现权利人刘桂兰于2015年5月5日申请恢复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4957.20元,案件受理费2000元,执行费420元,合计7377.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长期无下落,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不再要求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洛南县人民法院(2001)洛南法民初字第5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倪德民审 判 员 刘全幸代理审判员 何建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志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