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眉东执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李元贵与熊志红、徐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元贵,熊志红,徐树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东执字第53-1号申请执行人李元贵。被执行人熊志红。被执行人徐树花。申请执行人李元贵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4)眉东民初字第1337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熊志红、徐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为给付贷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从2013年4月18日起,按年利率1.5%计算)、迟延履行利息、诉讼费4470元等。本院同时还受理了一系列执行被执行人熊志红、徐树花的案件,总执行标的2000000元。执行过程中,二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因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诉讼中系缺席判决,执行中仍未能找到二被执行人;本院未能查找到有执行价值的银行存款及可供执行财产;现查明的二被执行人唯一财产,位于东坡区红星路二段玫瑰园八区7栋1单元2层1号住房一套(档案保管号0056083,面积173.78平方米)和1层39号车库(档案保管号0055692)系他案申请执行人之借款抵押物,不足以清偿抵押权人的债务;各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条件执行。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及查明财产情况告知各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新财产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4)眉东民初字第133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骆维克执行员 徐智新执行员 刘灵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