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执字第01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谢萍与丁海兵、王菊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萍,丁海兵,王菊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瑶执字第01691号申请执行人:谢萍,女,196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丁海兵,男,196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王菊红,女,196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作出的(2014)瑶民一初字第046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丁海兵、王菊红的银行存款26527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军执行员 胡 进执行员 朱大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崔光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