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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初字第2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刘佐军与马玉民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佐军,马玉民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2232号原告刘佐军。被告马玉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佐军与被告马玉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佐军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佐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佐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60元减半收取930元,由原告刘佐军负担。审判员  韩淑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