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初字第2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刘佐军与马玉民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佐军,马玉民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2232号原告刘佐军。被告马玉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佐军与被告马玉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佐军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佐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佐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60元减半收取930元,由原告刘佐军负担。审判员 韩淑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