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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一初字第01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杨超与马鞍山市华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徐礼明、毛宏、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超,马鞍山市华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徐礼明,毛宏,章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1008号原告:杨超,男,1986年7月1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高德彪,男,1962年11月1日生,汉族。被告:马鞍山市华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马鞍山市。法定代表人:徐礼明。被告:徐礼明,男,1974年5月5日生,汉族。被告:毛宏,女,1975年5月5日生,汉族。被告:章华,女,1964年12月1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超与被告马鞍山市华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徐礼明、毛宏、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杨超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马鞍山市华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杨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马鞍山市华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娟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阎佳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