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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宁法民二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吕二娟与范秀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二娟,范秀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宁法民二初字第87号原告吕二娟,女,1965年1月出生,住广宁县。被告范秀强,男,1987年7月出生,广宁县汽车站工作,住广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二娟诉被告范秀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以被告已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二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家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施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