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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商初字第1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胡继勇、葛忠堂与葛忠堂、葛定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继勇,葛忠堂,葛定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1144号原告:胡继勇。委托代理人:徐庆益被告:葛忠堂。被告:葛定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继勇与被告葛忠堂、葛定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继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5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176.50元,由原告胡继勇负担(上述款项已交纳本院)。审 判 员  陈安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叶昭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