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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法执字第1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任永智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1023号申请执行人: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任永智、谢可伟、冯孟元等人。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茌商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任永智银行账户存款22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 东代审判员  马 伟代审判员  张公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宋 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