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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忻中商终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上海鑫垆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忻中商终字第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爱平。委托代理人白玙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鑫垆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X。委托代理人徐金芳。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2014)忻商初字第3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白玙新与被上诉人上海鑫垆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金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4年5月30日,上海鑫垆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鑫垆”)将其所有的沪D-5X1**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忻州支公司”)分别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44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100万,不计免赔险。期限均从2014年6月24日起至2015年6月23日止。2014年8月4日15时30分,上海鑫垆驾驶员戴德浩驾驶沪D一5X1X8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上海市虹口区哈尔滨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近吴淞路时,将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航务军事代表办事处通信光缆4根拉断;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北区分公司通信光缆3根拉断;中国人民武警部队上海市虹口消防支队光缆1根拉断,合计8根。樊红军停放路边停车线内的沪A一HX0X0帕萨特小型轿车,被多根损坏光缆落下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戴德浩及时报警,同时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报案。事故发生后,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交通警察支队接警后,赶赴现场进行勘察,认定戴德浩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戴德浩在5000113312号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认可,案外人樊红军签名认可。上海鑫垆报案后,人寿财险忻州支公司委托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于当日前往案发地进行了勘察并确认,上海鑫垆赔偿樊红军车辆修理费2300元;赔偿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航务军事代表办事处光缆维修费150000元。之后,就赔偿事宜,上海鑫垆与人寿财险忻州支公司受托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北区分公司、中国人民武警部队上海市虹口消防支队多次协商未果,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委托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对受损光缆维修费用进行了评估,该中心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编号:09一14一00264一LS的物损评估意见,结论为军用通信光缆为144046元;联通通信光缆为147963元;消防通信光缆为13689元,合计305698元。上海鑫垆为此赔偿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光缆维修费147963元;赔偿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上海市消防总队虹口支队光缆赔偿费13689元并支付鉴定费5500元。综上,上海鑫垆在本案中分别赔偿樊红军车辆修理费2300元;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航务军事代表办事处光缆维修费150000元;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光缆维修费147963元;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上海市消防总队虹口支队光缆维修费13689元;另支付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评估费5500元。上述款项合计319452元。原审法院认为,上海鑫垆所有的沪D-5X1**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人寿财险忻州支公司分别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该车在保险期内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上海鑫垆已经赔偿,故上海鑫垆与人寿财险忻州支公司主张权利并无不当,上海鑫垆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关于鉴定费,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鉴定费等相关费用,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予以支持,故人寿财险忻州支公司不应承担本案鉴定费,应由上海鑫垆承担。因此,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上海鑫垆汽车租赁有限公司2000元;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上海鑫垆汽车租赁有限公司311952元;三、驳回原告上海鑫垆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92元,减半收取3046元,由原告54元,被告负担2992元。判后,人寿财险忻州支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或者发还重审;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其上诉理由为:1、赔偿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航务军事代表办事处光缆维修费应以鉴定结论认定;2、赔偿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光缆维修费应以人寿财险忻州支公司委托公估的结果为准。对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2015年1月27日,上海天衡汽车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作出《关于国寿财险忻州市中心支公司委托的事故号为62014310000052293光缆的公估报告》,确定本案事故损失光缆的最终金额为108859.21元。人寿财险忻州支公司向上海天衡汽车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支付公估费6443.4元。本院认为,上海鑫垆所有的沪D-5X1**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人寿财险忻州支公司分别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该车在保险期内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上海鑫垆已经赔偿,故上海鑫垆向人寿财险忻州支公司主张权利,依法应当予以支持。上诉人提出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航务军事代表办事处光缆维修费的赔偿应以鉴定结论为准,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关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的光缆维修费,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委托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对受损光缆维修费用进行了评估,上诉人在一审期间对该评估意见虽有异议但未依法申请重新鉴定,而后又单方委托公估,被上诉人对此公估报告也不予认可,因此上诉人提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光缆维修费的赔偿应以公估结果为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97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樊永生审判员  李小荣审判员  张李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