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民初字第2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樊银变与长丰县云波运输有限公司、徐福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银变,长丰县云波运输有限公司,徐福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初字第244-1号原告樊银变,女,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英庄乡南刘营村。委托代理人魏旭,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长丰县云波运输有限公司被告徐福兵,男,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马头镇。委托代理人张德安,安徽省寿县刘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静,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鸣华,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樊银变诉被告长丰县云波运输有限公司、徐福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合肥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本案需以其他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周 丹审判员 张新军审判员 周学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景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