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潜民一初字第00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徐某甲与徐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徐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潜民一初字第00888号原告:徐某甲,女,198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委托代理人:徐安生,安徽皖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乙,男,196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甲诉被告徐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甲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某甲负担。审 判 员 余江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朱玲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