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陈民初字第00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马林荣与邹新全、杨康、马建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林荣,邹新全,杨康,马建良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陈民初字第00709号原告马林荣,男,汉族,居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天王镇,现住宝鸡市陈仓区千渭。被告邹新全,男,汉族,农民,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东禅镇。被告杨康,男,汉族,农民,住凤翔县。被告马建良,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天王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林荣与被告邹新全、杨康、马建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林荣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55元,由原告马林荣负担。审判员 刘寅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 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