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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陈民初字第00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马林荣与邹新全、杨康、马建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林荣,邹新全,杨康,马建良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陈民初字第00709号原告马林荣,男,汉族,居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天王镇,现住宝鸡市陈仓区千渭。被告邹新全,男,汉族,农民,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东禅镇。被告杨康,男,汉族,农民,住凤翔县。被告马建良,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天王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林荣与被告邹新全、杨康、马建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林荣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55元,由原告马林荣负担。审判员  刘寅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 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