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执民字第29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与永康市悉达多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君爱工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永康市悉达多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君爱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晨奥燃具有限公司,程君爱,胡江涛,吕晨冉,胡珊珊,程旭震,程林红,陈海燕,程旭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永执民字第298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负责人:韩忠。被执行人:永康市悉达多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旭源。被执行人:永康市君爱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君爱。被执行人:永康市晨奥燃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晨冉。被执行人:程君爱。被执行人:胡江涛。被执行人:吕晨冉(曾用名:吕冬冬),被执行人:胡珊珊,被执行人:程旭震(曾用名:程旭君)。被执行人:程林红。被执行人:陈海燕。被执行人:程旭源。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与被执行人永康市悉达多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君爱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晨奥燃具有限公司、程君爱、胡江涛、吕晨冉、胡珊珊、程旭震、程林红、陈海燕、程旭源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的(2014)金永商初字第25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5月1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上述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金永执民字第298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日红审判员 李昌林审判员 程圣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金华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