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商初字第1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许生平与汪明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生平,汪明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商初字第1345号原告:许生平。被告:汪明春,成年(出生年月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生平与被告汪明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生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碧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阮 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