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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商初字第1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许生平与汪明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生平,汪明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商初字第1345号原告:许生平。被告:汪明春,成年(出生年月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生平与被告汪明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生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碧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阮 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