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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灞民初字第008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与被告张洪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灞民初字第00885号原告西安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法定代表人王建榜。委托代理人聂政。被告张洪祥。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与被告张洪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于2015年5月23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320元,原告已预交,现退付原告1160元,其余116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军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童 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