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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鹿民初字第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高群与梁利、杜慧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群,梁利,杜慧彬,何振龙,杜敏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鹿民初字第679号原告高群,女,汉族,生于1984年12月1日。委托代理人王鹤连,河南梓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利(曾用名梁东霞),女,汉族,生于1980年7月1日出生。被告杜慧彬(杜卫星),男,汉族,生于1973年1月25日。被告何振龙,男,汉族,生于1953年12月3日。被告杜敏秀,女,汉族,生于1953年9月27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群诉被告梁利、杜慧彬、何振龙、杜敏秀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群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高群负担。审判长  杨国建审判员  胡 伟审判员  巴艳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 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