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丛民初字第1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王洪美与河北广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美,河北广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丛民初字第1422号原告王洪美。委托代理人XXX,河北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广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权长山,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申希民,该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兴伟,河北道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美诉被告河北广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洪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洪美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00元,由原告王洪美承担。审 判 长 袁晓军审 判 员 王 红代理审判员 张建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