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民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三明市华恒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华恒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三明市华屹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永利集团有限公司,三明市融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三明永利钢材市场有限公司,三明市永华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黄凯选,彭根发,王琪原,宁振丽,王冬滢,朱梅秀,邓雪梅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保字第21号申请人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杜永跃,董事长。被申请人三明市华恒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黄凯选,总经理。被申请人三明市华屹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梅列区。法定代表人彭根发被申请人福建省永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彭根发被申请人三明市融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宁化县。法定代表人彭根发被申请人福建省三明永利钢材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陈旺南,总经理被申请人三明市永华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梅列区。法定代表人王冬滢,总经理被申请人黄凯选,男,汉族,1966年12月9日出生。被申请人彭根发,男,汉族,1953年7月24日生。被申请人王琪原,女,汉族,1953年12月26日出生。被申请人宁振丽,女,汉族,1963年10月27日出生。被申请人王冬滢,男,汉族,1974年9月13日出生。被申请人朱梅秀,女,汉族,1973年2月25日出生。被申请人邓雪梅,女,汉族,1993年8月31日出生。申请人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述称,为便于将来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向本院申请保全被申请人三明市华恒物资贸易有限公、福建省永利集团有限公司、三明市华屹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融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三明永利钢材市场有限公司、三明市永华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黄凯选、彭根发、王琪原、宁振丽、王冬滢、朱梅秀、邓雪梅价值17200000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三明市华恒物资贸易有限公、福建省永利集团有限公司、三明市华屹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融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三明永利钢材市场有限公司、三明市永华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黄凯选、彭根发、王琪原、宁振丽、王冬滢、朱梅秀、邓雪梅价值172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邹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