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执字第2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林贞意与蔡海岸、王美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贞意,蔡海岸,王美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2315号申请执行人林贞意,男,196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居民,住安溪县。被执行人蔡海岸,男,1979年9月5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被执行人王美兰(系蔡海岸之妻),女,197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贞意与被执行人蔡海岸、王美兰民间借贷纠纷的(2014)安民初字第221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林贞意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蔡海岸、王美兰支付欠款200000元及利息(自2011年12月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款之日止)、代垫受理费5020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蔡海岸、王美兰在银行查无存款,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22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金川审判员 黄全胜审判员 陈进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美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