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执字第17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成都博昊天泽建材有限公申请执行德阳市金汉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博昊天泽建材有限公司,德阳市金汉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1798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博昊天泽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培忠。被执行人德阳市金汉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明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3)武侯民初字第5491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5月15日受理成都博昊天泽建材有限公申请执行德阳市金汉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1月27日作出(2013)武侯民保字第493号民事裁定,依法将保全担保人成都博德精创建材有限公司名下的奥迪牌汽车、长安牌汽车、长安牌汽车、长安牌汽车、丰田牌汽车及申请执行人成都博昊天泽建材有限公司名下的长安牌汽车予以查封。现因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封、扣押后,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担保人成都博德精创建材有限公司名下的奥迪牌汽车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成都博德精创建材有限公司名下的长安牌汽车的查封。三、解除对担保人成都博德精创建材有限公司名下的长安牌汽车的查封。四、解除对担保人成都博德精创建材有限公司名下的长安牌汽车的查封。五、解除对担保人成都博德精创建材有限公司名下的丰田牌汽车的查封。六、解除对申请执行人成都博昊天泽建材有限公司名下的长安牌汽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苏 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理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