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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21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李淑娜与张竞帆、刘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淑娜,张竞帆,刘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116-1号原告李淑娜,女,197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左旭光,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竞帆,女,1989年1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建华,男,197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淑娜诉被告张竞帆、刘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淑娜提出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告张竞帆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88号2号楼1单元7层7××号(房产证号:15011175××号)的房产一处,限制金额35万元。并以刘栓位于新郑市新华路街道办事处铁北二路南侧月季新城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新房权证字第09010018××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淑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张竞帆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88号2号楼1单元7层7××号(房产证号:15011175××号)的房产一处,限制金额35万元。二、查封刘栓位于新郑市新华路街道办事处铁北二路南侧月季新城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新房权证字第09010018××号)。财产保全费2270元,由原告李淑娜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徐亚磊审 判 员  乔东亮人民陪审员  万亚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 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