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商初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辉与被告XX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辉,XX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初字第54-1号原告:张辉,男,汉族,新绛县人。被告:XX志,男,汉族,住新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辉��被告XX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告XX志以其受天津科润黄瓜研究所委托代理销售该所研制的津冬W35-1黄瓜种子为由,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追加天津科润黄瓜研究所为本案第三人。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之规定,本案原告张辉作为消费者既可以选择向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选择向销售者要求赔偿。被告XX志作为销售者,如认为属于生产者责任,可以在赔偿后向生产者天津科润黄瓜研究所追偿。依照《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XX志追加天津科润黄瓜研究所作为本案第三人的申请。审判长 陈振民审判员 高文斌审判员 何 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段瑞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