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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商初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辉与被告XX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辉,XX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初字第54-1号原告:张辉,男,汉族,新绛县人。被告:XX志,男,汉族,住新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辉��被告XX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告XX志以其受天津科润黄瓜研究所委托代理销售该所研制的津冬W35-1黄瓜种子为由,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追加天津科润黄瓜研究所为本案第三人。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之规定,本案原告张辉作为消费者既可以选择向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选择向销售者要求赔偿。被告XX志作为销售者,如认为属于生产者责任,可以在赔偿后向生产者天津科润黄瓜研究所追偿。依照《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XX志追加天津科润黄瓜研究所作为本案第三人的申请。审判长  陈振民审判员  高文斌审判员  何 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段瑞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