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行诉胡咏梅、雷中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行,胡咏梅,雷中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61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行。住所地仙桃市仙桃大道中段45号。负责人柳景明,该行行长。被告胡咏梅,女,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被告雷中林,男,196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行诉被告胡咏梅、雷中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行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咏梅、雷中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行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行撤回对被告胡咏梅、雷中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行负担。审判员  徐元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 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