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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一初字第00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张旗与霍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旗,霍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00410号原告张旗,住葫芦岛市。被告霍峰,住葫芦岛市。原告张旗诉被告霍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旗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00元(已减半),邮寄费40.00元,合计265.00元,由原告张旗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浩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宁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