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洪民初字第4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罗思梅与罗士军、高艳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思梅,罗士军,高艳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洪民初字第4113号原告罗思梅,。被告罗士军,驾驶员。被告高艳妮,保姆。原告罗思梅诉被告罗士军、高艳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思梅、被告高艳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士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思梅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0年11月1日,2013年11月29日,被告两次向原告借款630000元,至今未还。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3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罗士军未作答辩。被告高艳妮辩称,对借款予以认可,但没有能力偿还。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0年11月1日,被告高艳妮向原告立据借款130000元,约定年息30%。2013年11月29日,两被告向原告立据借款500000元,约定如到期不还,用被告步行街门市房屋做抵押,从2014年开始,每年房租将由罗思梅代收,作为抵押借款利息。两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本息。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原件两张、转账凭证两证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借款人可以主张随时还款。二被告在催要后的合理期限内仍未还款系违约行为,应承担继续履行的民事责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且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应对该款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故对原告主张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630000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罗士军、高艳妮共同偿还原告罗思梅借款本金630000元,于判决生效三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7570元,由被告罗士军、高艳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帐号:46×××80)。审 判 员 陈 研代理审判员 孙艳梅人民陪审员 孔 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丹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