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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陈子培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子培

案由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487号罪犯陈子培,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4日作出(2008)深中法刑二初字第82、1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子培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宣判后,公诉机关提出抗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8月6日作出(2009)粤高法刑二终字第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子培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交付执行。因罪犯陈子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2月28日以(2013)东中法刑执字第23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刑期一年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5月2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5年3月23日以罪犯陈子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5年3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子培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2年12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共获得嘉奖25次,2013年5月、2013年11月、2014年7月、2014年12月共获得表扬4次,2013年2月获得记功奖励1次,2013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考核期内扣1分。该犯先后于2012年11月12日、2014年12月24日分别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0元,合计4000元。根据罪犯收支明细表,该犯2013年1月10日至2015年1月16日期间共花费12028.82元,月均消费481.15元,经济账户余额681.59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广东省没收、收缴、追缴财物收据、罪犯收支明细表、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子培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尚未履行完罚金,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及财产刑履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子培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十五天(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5年6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小玲代理审判员  陈彩玲人民陪审员  理阳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叶敏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