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龙法执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广州市智山贸易有限公司与龙川镔海外加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智山贸易有限公司,龙川镔海外加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龙法执字第99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智山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法定代表人张绍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毅宏、何珊,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龙川镔海外加剂有限公司,原住所地龙川县。法定代表人余建榮,总经理广州市智山贸易有限公司与龙川镔海外加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6日作出的(2013)河龙法民二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力。依上述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龙川镔海外加剂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智山贸易有限公司工业萘货款人民币2839232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514元,由被执行人龙川镔海外加剂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龙川镔海外加剂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智山贸易有限公司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龙川镔海外加剂有限公司在银信、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龙川镔海外加剂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在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前,被执行人龙川镔海外加剂有限公司、广东镔海科技有限公司所有位��龙川县登云镇深圳南山(龙川)产业转移工业园3号的财产已被本院和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另案处理,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目前,涉及被执行人龙川镔海外加剂有限公司、广东镔海科技有限公司的案件仍有多宗未能执行。2015年5月13日,本院将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智山贸易有限公司,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智山贸易有限公司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龙川镔海外加剂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逾期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龙川镔海外加剂有限公司有执行条件时再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智山贸易有限公司在限定的时间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龙川镔海外加剂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龙川镔海外加剂有限公司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河龙法执字第9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二、待被执行人龙川镔海外加剂有限公司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智山贸易有限公司可以重新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仕平审判员 胡群生审判员 骆 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