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韩执字第00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刘小丽、刘杨依、姚婷与韩城市金城街道办事处城古村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小丽,刘杨依,姚婷,韩城市金城街道办事处城古村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韩执字第00214号申请执行人刘小丽,女,生于1971年10月27日,汉族,初中文化,村民。申请执行人刘杨依,女,生于2011年4月18日,汉族,系刘小丽之女。申请执行人姚婷,女,生于1999年10月26日,汉族,系刘小丽之女。被执行人韩城市金城街道办事处城古村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城古村二组)。负责人孙继生,系该组组长。上列当事人因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2014)韩民初字第0077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城古村二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给刘小丽、刘杨依、姚婷各506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80元。后城古村二组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2014)渭中民一终字第00440号民事裁定书,本案按撤诉处理。因城古村二组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城古村二组在韩城市金城街道办事处经管站有存款。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城古村二组在韩城市金城街道办事处经管站的存款予以扣留、提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车小江代理审判员 刘振龙代理审判员 王一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何存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