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执字第39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黄春富与金旺、张桂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春富,金旺,张桂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蓟执字第3945号申请执行人黄春富,农民。被执行人金旺,退休干部。被执行人张桂珍,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春富与被执行人金旺、张桂珍(2015)蓟民二初字第012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法院调解、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查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不归,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短期内无法执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的(2015)蓟民二初字第01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建锋审判员 吴振国审判员 朱利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元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