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执字第00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雍长社与解辉、陆凤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00658号申请执行人:雍长社。被执行人:解辉。被执行人:陆凤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定民一初字第004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陆凤敏妻吴丽梅在安徽定远农商银行定东支行账户存款3334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国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