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执字第00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张志成、程大友与杨瑞年、方一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成,程大友,杨瑞年,方一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迎执字第00386号申请执行人张志成,男,197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罗山县。申请执行人程大友,男,197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罗山县。被执行人杨瑞年,男,194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方一兵,男,197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2015)迎民一初字第000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杨瑞年、方一兵工程款收入501716元及相应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