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一初字第17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原告田爱中与被告贾全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爱中,贾全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一初字第1798号原告田爱中,男,汉族。被告贾全胜,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爱中与被告贾全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爱中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爱中撤回对被告贾全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2元,减半收取为3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鲍东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钱芳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