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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一初字第17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原告田爱中与被告贾全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爱中,贾全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一初字第1798号原告田爱中,男,汉族。被告贾全胜,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爱中与被告贾全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爱中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爱中撤回对被告贾全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2元,减半收取为3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鲍东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钱芳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