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一终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四川恒达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责任公司与罗显明、金开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恒达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责任公司,罗显明,金开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一终字第2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恒达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昌银,四川众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青青,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显明。委托代理人袁国军,四川维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开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谭榜华。委托代理人徐萍,四川述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敏,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四川恒达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罗显明、金开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2014)绵竹民初字第9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恒达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川恒达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四川恒达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金开亮与四川恒达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责任公司各承担11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上诉人四川恒达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叶兰代理审判员 孔祥明代理审判员 杨 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聂秋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