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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历城刑初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郭勇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勇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历城刑初字第424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勇,男,1970年2月1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大学文化,系济南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综合服务中心副主任,户籍地济南市历下区。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辩护人张柱廷、徐宁,山东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城检公刑诉(2014)4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勇犯贪污罪一案,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2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雪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勇及辩护人张柱廷、徐宁到庭参加诉讼。1月13日、2月12日,公诉机关以需补充侦查为由两次建议延期审理本案,3月11日提请恢复法庭审理,本院于3月17日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雪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勇及辩护人张柱廷、徐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勇在担任济南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综合服务中心副主任期间,利用分管外事和接待工作的职务便利,单独以及伙同山东联合行程商务旅行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联合行程公司)副总经理赵某乙(另案处理),侵吞、骗取高新区管委会出国考察的结余团费。具体事实如下:1、被告人郭勇在担任高新区管委会综合服务中心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于2011年7月,让山东联合行程公司安排其前妻肖某乙、儿子郭某甲去法国、意大利和瑞士旅游,花费30000元。后将该笔费用核算到高新区管委会之后的出国考察团费中入帐。2、被告人郭勇在担任高新区管委会综合服务中心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于2013年7月,让山东联合行程公司安排其与前妻肖某乙、儿子郭某甲去香港旅游,花费28400元。后将该笔费用核算到了高新区管委会2013年7月组织的赴新加坡、印尼的出国考察团费中入帐。3、被告人郭勇在担任高新区管委会综合服务中心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于2012年8月,在高新区管委会组织的美、日、韩出国考察团费中额外增加费用,用此款购买黑色香奈儿皮包一个,价值2800美元。后郭勇将该包送给朋友崔某某。4、被告人郭勇在担任高新区管委会综合服务中心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于2012年8月,将其掌管的高新区管委会赴美、日、韩出国考察费用中的6100美元用于购买香奈儿皮包、太阳镜等个人用品。后将上述物品送给朋友胡某某、崔某某及自己使用。5、被告人郭勇在担任高新区管委会综合服务中心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于2012年10月下旬,让山东联合行程公司安排其父亲郭某乙、母亲刘某某、女朋友胡某某等人去浙江旅游,花费30151元。后将该笔费用核算到高新区管委会赴美、日、韩出国考察的结余团费中入帐。6、被告人郭勇在担任高新区管委会综合服务中心副主任期间,与赵某乙预谋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于2012年12月,让山东联合行程公司安排其与赵某乙及朋友刘某等人去海南三亚旅游,花费118411元。后将该笔费用核算到高新区管委会赴美、日、韩出国考察的结余团费中入帐。7、被告人郭勇在担任高新区管委会综合服务中心副主任期间,与赵某乙预谋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于2013年5月,让山东联合行程公司安排其与赵某乙及朋友芦某某、李某丁、马某某等人去海南三亚旅游,花费86192.2元。后将该笔费用核算到高新区管委会赴美、日、韩出国考察的结余团费中入帐。8、被告人郭勇在担任高新区管委会综合服务中心副主任期间,与赵某乙预谋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于2013年5月,将其个人消费的27000元的发票交给赵某乙,由赵某乙在山东联合行程公司报销。后将该笔费用核算到高新区管委会赴美、日、韩出国考察的结余团费中入帐。9、被告人郭勇在担任高新区管委会综合服务中心副主任期间,与赵某乙预谋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于2013年7月,将个人购买照相机及镜头、闪光灯的发票交给赵某乙,由赵某乙在山东联合行程公司报销。后将该笔费用核算到高新区管委会赴美、日、韩出国考察的结余团费中入帐。经物价部门鉴定,该照相机、镜头及闪光灯的价值为人民币35900元。10、被告人郭勇在担任高新区管委会综合服务中心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于2013年9月,让山东联合行程公司为其朋友崔某某和家人购买机票两张,花费4277元。后将该笔费用核算到高新区管委会赴美、日、韩出国考察结余团费中入帐。11、被告人郭勇在担任高新区管委会综合服务中心副主任期间,与赵某乙预谋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于2013年10月,将其个人消费的27885元的发票交给赵某乙,由赵某乙在山东联合行程公司报销。后将该笔费用核算到高新区管委会赴美、日、韩出国考察的结余团费中入帐。12、被告人郭勇在担任高新区管委会综合服务中心副主任期间,与赵某乙预谋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于2013年11月,让山东联合行程公司安排其与家人、朋友肖某乙、郭某甲、李某丁等人去海南三亚旅游,花费49868元。后将该笔费用核算到高新区管委会赴美、日、韩出国考察的结余团费中入帐。综上,被告人郭勇贪污公款共计人民币438084.2元、美金8900元。案发后,被告人郭勇的家属代为退出赃款20000元。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勇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构成贪污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郭勇对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的事实及涉案数额无异议,但辩解济南东方新兴车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东方车辆公司)付给山东联合行程公司的是给美日韩考察活动的赞助款,不属高新区管委会的公款,公诉机关指控的送崔某某的礼物、与王某训、芦某某等人的两次海南旅游,两次用金座KTV发票报销的费用,均属其与单位同事、上级部门领导、业务单位进行业务关系的联络费用,并未据为己有。另外,到案后其主动交代了检察机关尚不掌握的犯罪事实,应构成自首。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对于公诉机关指控郭勇安排其前妻及儿子去法国、意大利、瑞士花费30000元构成贪污的指控,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书证,证据不足;2、对于起诉书指控第3、4、6、7、8、9、10、11、12笔支出,涉及送给崔某某的礼品及机票,崔某某系包头市政府接待办公室工作人员,二人系因工作关系相识,因工作性质相互来往属正常,三次海南旅游均是因同事、上级领导关系出行,应认定为郭勇未经审批越权组织旅游、消费,是违规、违纪行为,不应认定为贪污;3、本案中所涉郭勇使用的大部分款项来源于济南东方车辆公司,接收单位系山东联合行程公司,高新管委会对该款项不知情,这部分资金是济南东方车辆公司老总王某乙个人花费以后的剩余资金,仍为王某乙个人的资金,不是开发区管委会的公款;4、郭勇虽没有主动投案,但群众举报的线索不成立,郭勇在此范围外交代了同种罪行,应认定为自首。经法庭审理查明:被告人郭勇自2010年3月担任济南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综合服务中心副主任,分管综合服务中心接待科,主要职责是负责本单位各类接待活动及出国考察活动的安排、组织、协调等工作。在任职期间,其利用分管外事及接待工作的职务便利,侵吞、骗取高新区管委会出国考察的考察费用人民币283773.2元、美金14437元(折合人民币88065.7元)。具体事实如下:(一)郭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于2011年7月,让山东联合行程公司安排其前妻肖某乙、儿子郭某甲去法国、意大利和瑞士旅游,花费人民币30000元,并要求山东联合行程公司将该笔费用核算到高新区管委会之后的出国考察团费中入帐。(二)郭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于2013年7月,让山东联合行程公司安排其与前妻肖某乙、儿子郭某甲去香港旅游,花费人民币28400元,并要求山东联合行程公司该笔费用核算到高新区管委会2013年7月组织的赴新加坡、印尼的出国考察团费中入帐。(三)2012年8月,高新区管委会组织赴美日韩进行经贸考察,考察团共六人,济南东方车辆公司董事长王某乙随行,在高新区管委会为该次考察活动向山东联合行程公司支付考察费786800元的情况下,郭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高新区管委会的名义接受济南东方车辆公司对该次出访提供的考察费用856142元(包括王某乙的考察费用),上述考察费共计1642942元全部汇入山东联合行程公司帐户用于此次美日韩考察活动。考察结束后剩余团费379165元,郭勇要求山东联合行程公司予以保管,该费用的支出山东联合行程公司均听从郭勇指示。郭勇从上述费用中共计支出人民币225373.2元、美元14437元用于个人旅游及消费。具体事实如下:2012年8月,郭勇利用职务便利要求山东联合行程公司业务员王某丙用高新区美、日、韩出国考察团团费购买黑色香奈儿皮包一个,价值2800美元。后郭勇将该包送给朋友崔某某。2012年8月,郭勇在赴美考察期间,将其掌管的高新区管委会美、日、韩出国考察费用中的6100美元用于购买香奈儿皮包、太阳镜等个人用品。后将上述物品送给朋友胡某某、崔某某及自己使用。2012年10月下旬,郭勇让山东联合行程公司安排其父亲郭某乙、母亲刘某某、女朋友胡某某等人去浙江旅游,花费30151元,后将该笔费用核算到高新区管委会赴美、日、韩出国考察的结余团费中入帐。2013年5月,郭勇让山东联合行程公司安排其与赵某乙、朋友芦某某、李某丁、马某某等人去海南三亚旅游,花费86192.2元。后将该笔费用核算到高新区管委会赴美、日、韩出国考察的结余团费中入帐。2013年5月,郭勇将其个人消费的27000元的发票交给赵某乙,由赵某乙在山东联合行程公司报销,后将该笔费用核算到高新区管委会赴美、日、韩出国考察的结余团费中入帐。2013年7月,郭勇将个人购买照相机及镜头、闪光灯的发票交给赵某乙,由赵某乙在山东联合行程公司报销。由于相机发票不好下账,山东联合行程公司将该笔费用以一张5537美元的境外发票核算到高新区管委会赴美、日、韩出国考察的结余团费中入帐。2013年10月,郭勇让赵某乙为其结算其在金座KTV个人消费费用27885元,并要求其将该费用核算到高新区管委会赴美、日、韩出国考察的结余团费中入帐。2013年9月,郭勇让山东联合行程公司为其朋友崔某某和家人个人出行购买包头至北京的机票两张,花费4277元。后将该笔费用核算到高新区管委会赴美、日、韩出国考察结余团费中入帐。2013年11月,郭勇让山东联合行程公司安排其与前妻肖某乙、儿子郭某甲、李某丁等人去海南三亚旅游,花费49868元,后将该笔费用核算到高新区管委会赴美、日、韩出国考察的结余团费中入帐。案发后,郭勇家属代为退缴赃款20000元、佳能相机(附镜头一个,闪光灯一个)一部;崔某某退缴香奈尔包1个。2014年3月17日,侦查机关在掌握郭勇部分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办案人员将其从单位带至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依法进行询问,郭勇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侦查机关掌握的犯罪事实,并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不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证实:郭勇的自然身份情况及案发前未发现违法犯罪记录。2、济南高新区管委会综合服务中心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各一份、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郭勇的个人履职、职责证明、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综合服务中心接待科职责情况各一份、郭勇的任职文件二份证明:郭勇系国家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自2010年3月15日担任济南高新区管委会综合服务中心副主任(副处级),分管综合服务中心接待科,主要职责是负责本单位各类接待活动及外出考察活动的安排、组织、协调等工作。3、山东联合行程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各一份证明:山东联合行程公司系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业务范围为承办因公组团出国考察接待、社会经济咨询等。4、济南东方新兴车辆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工商登记材料一宗证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系王某乙,经营范围为铁道罐车、机车车辆配件,金属结构及制品。5、认定郭勇利用职务之便,安排肖某乙、郭某甲去法、意、瑞及香港旅游,并将旅游费用在高新管委会出国考察团费中报销的证据(1)济南市公安局出具的肖某乙、郭某甲、郭勇入境记录证明:2011年7月21日,肖某乙、郭某甲持普通护照,自北京首都机场乘LH721航班飞意大利,2011年7月30日二人乘LH722航班返回北京首都机场。郭勇、肖某乙、郭某甲分别持港澳通行证,于2012年7月12日乘坐MU7117自济南机场出境飞往香港,并于2012年7月15日从澳门入横琴。(2)青岛青年国际旅行社济南分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2011年法意瑞双飞9日游中档团市场价格为15000元/人。(3)山东联合行程公司出具的说明证实:因公司多次搬家,该公司2011年财务记账凭证丢失。(4)由高新区管委会出具的出国考察审批材料及向山东联合行程公司付款的账簿资料证明:2013年7月,高新区管委会组织张某等三人赴新加坡、印尼考察,每人费用55000元,共支付165000元。其中张某甲、张某经费由管委会支付,尹某某的经费由高新控股公司支付。(5)山东联合行程公司提供的高新区管委会印尼、新加坡团收支财务账簿资料一宗,其中包括郭勇、肖某乙、郭某甲于2013年7月从广州飞济南的返程机票(单人单程1450元)及山东联合行程公司先后三次向深圳市职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付款总计24050元的财务记账材料证明:郭勇等三人去香港的费用核算在高新区管委会印尼、新加坡考察团费中,共计28400元。(6)证人肖某乙的证言证明:2009年其与郭勇离婚,2011年7月,郭勇安排其与儿子郭某甲去意大利、法国和瑞士旅游,自己没出钱,也不知道花了多少钱。2013年7月,其和郭勇、郭某甲去香港、澳门,包括来回机票、住宿等均系郭勇安排,花了多少钱其不知情。(7)证人赵某乙的证言证明:2011年郭勇给其打电话称准备让妻子和孩子去法国、意大利和瑞士旅游,让其安排,费用从高新管委会之后的考察费里出。其给李某丙汇报后,李某丙同意,具体交给王某丙经办,后来王某丙给其说办好了。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郭勇给其打电话称要带着孩子去香港考试,孩子妈妈也陪着,让其安排,费用核算到高新区以后的出国考察团里。其征得李某丙的同意,让王某丙具体安排了。(8)证人王某丙的证言证明:2013年五六月份,郭勇打电话说他和肖某乙要带孩子去香港考试,让其帮忙订机票、房间、代步车辆。费用经李某丙同意后由山东联合行程公司先行垫付。郭勇从香港回来后过了一段时间给其说这笔费用核算到以后的高新区的外出考察团费里。(9)证人李某丙的证言证明:郭勇、郭某甲、肖某乙于2013年7月去香港的费用核算在了高新区管委会去新加坡、印尼考察团考察费中,该考察团是高新区管委会的公务活动。(10)被告人郭勇供述:2011年7月,其让山东联合行程公司的部门负责人王某丙安排前妻肖某乙、儿子郭某甲去法国、意大利和瑞士游玩,花费了3万多元钱,其让王某丙将费用核算到了高新区管委会之后出国的团费里,具体核算到哪一次记不清了。2013年7月,其与前妻肖某乙陪儿子郭某甲去香港参加托福考试,让王某丙帮忙安排行程,并且让山东联合行程公司将这次花费的26000余元核算到了高新区的一次出国考察的团费中。6、郭勇将高新区管委会美、日、韩考察团剩余团费用于个人旅游、消费的证据(1)高新区管委会出具的管委会出国考察审批材料及向山东联合行程公司付款的账簿资料、支付说明证明:2012年8月,高新区管委会组织张某某等六人赴美日韩进行经贸考察,为期12天,向山东联合行程公司支付考察费786800元。(2)山东联合行程公司及济南东方车辆公司出具的财务账簿材料证明:2012年8月,山东联合行程公司分五次收到高新区管委会为美日韩经贸考察团支付的考察费,共计786800元。济南东方车辆公司于2012年8月22日支付考察费627800元,9月7日支付考察费228342元。该次考察实际支出费用1263777元,剩余考察费379165元由山东联合行程公司保管。(3)山东联合行程公司出具的2012年11月30日第31号记账凭证及附件证明:山东联合行程公司为安排郭勇家属去浙江旅游,从高新区管委会结余的考察费中付给宁波中国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地接款共计26931元。(4)山东联合行程公司出具的2012年12月30日48号记账凭证及附件证明:山东联合行程公司从高新区管委会结余的考察费中支付周某花、刘某某、胡某某、郭某乙机票费用共计3220元。(5)山东联合行程公司出具的2013年5月30日第29号记账凭证及附件证明:2013年5月,山东联合行程公司应郭勇要求安排其与朋友到三亚旅游,从高新区管委会结余的考察费中付给三亚赤道旅行社有限公司地接款29895元。(6)山东联合行程公司出具的2013年5月30日第31号记账凭证及附件证明:从高新区管委会美、日、韩考察团结余的考察费中支付马某某、李某丁、芦某某、郭勇、赵某乙等人飞三亚的机票费用15510元及现金1091元。(7)山东联合行程公司出具的2013年5月30日第35号记账凭证及附件证明:山东联合行程公司从高新区管委会美、日、韩考察团结余的考察费中支付马某某、李某丁、芦某某、郭勇、赵某乙等人三亚旅游的住宿费及餐费共计12231元。(8)山东联合行程公司出具的2013年6月30日28号记账凭证及附件证明:山东联合行程公司从高新区管委会美、日、韩考察团结余的考察费中支付马某某、李某丁、芦某某、郭勇、赵某乙等人三亚飞北京的机票费用共计10408元。(9)山东联合行程公司出具的2013年7月31日第75号记账凭证及附件证明:山东联合行程公司从高新区管委会美、日、韩考察团结余的考察费中支付马某某、李某丁、芦某某、郭勇、赵某乙等人在三亚的住宿费及餐费共计17057.2元。(10)山东联合行程公司出具的2013年5月30日29号记账凭证及附件、2013年7月31日53号记账凭证及附件、2013年10月31日7号记账凭证及附件、2013年9月飞机票2张、银行明细证实:山东联合行程公司从高新区管委会美、日、韩考察团结余团费中为郭勇报销济南魅力金座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会务费27000元、济南魅力金座餐饮娱乐有限公司餐费27885元,用5537美元旅行社发票报销佳能照相机及镜头、闪光灯的费用,为崔某某支付飞机票2张4277元。(11)山东联合行程公司出具的2013年11月30日23号记账凭证及附件、2013年12月31日9号记账凭证及附件、2013年12月31日12号记账凭证及附件证明证实:山东联合行程公司从高新区管委会结余的考察费中给郭勇、肖某乙、郭某甲、李某丁、林某、雷某等人支付济南往返三亚的机票费用共计13550元;支付给三亚赤道旅行社有限公司地接款16318元;支付给三亚赤道旅行社有限公司团费20000元。以上共计49868元。(12)证人王某乙、李某乙的证言证明:2012年8月,高新区管委会组织美日韩经贸考察团,因考察涉及所属公司的项目,郭勇要求考察费由济南东方车辆公司负担,王某乙让李某乙与山东联合行程公司联系,考察前给付考察费用60余万,因有提前回国的情况,郭勇称需追加费用,济南东方车辆公司又分别两次给山东联合行程公司支付考察费用,三次共计一百余万元。(13)证人王某丙的证言证明:1、2012年8月,山东联合行程公司承接了高新区管委会赴美日韩外出考察项目,济南东方车辆公司的老总王某乙随行,在筹备过程中,郭勇给其说他跟王某乙说好了,济南东方车辆公司会为这次考察活动往山东联合行程公司的账上打笔考察费,其中包括王某乙这次外出费用,剩下的钱就先挂在山东联合行程公司的账上。其将情况给李某丙、赵某乙均进行了汇报。考察过程中,有部分团员提前回国,增加的机票费用由济南东方车辆公司另行支付,考察完毕后,考察费还剩余了30万左右。济南东方车辆公司的汇款均已开具发票。2、2012年8月,美日韩团出国前,郭勇给其打电话说想在美国买个皮包,然后告知其皮包的牌子、型号、颜色等,并要求将这个皮包的费用加到这次考察团的团费里。其跟李某丙汇报后,李某丙让其按郭勇的要求办,其便将买包的费用和地接款一块汇出。购买的是一个黑色的女式包,由考察团人员刘某某从美国捎回来的。出国前,其从团费中为考察团兑换了一部分美元交给郭勇支配。3、2012年下半年,郭勇让其安排家里几个人去浙江旅游,费用核算到美日韩团结余费用里。其给赵某乙和李某丙汇报经二人同意后具体安排郭勇的家人到浙江旅游,并将费用核算到美、日、韩团结余费用里。4、2013年5月及2013年11月,其应郭勇的要求,安排郭勇与朋友到海南三亚旅游,费用全部在高新区美日韩考察团的结余团费中支出。5、2013年的一天,赵某乙曾拿着一张长条的发票,说是郭勇的,让公司处理。6、郭勇曾要求其给一个叫崔某某的订过机票,费用也是从剩余团费中支出。(14)证人赵某乙的证言证明:1、2012年七八月份,管委会去美国、日本、韩国考察,郭勇称济南东方车辆公司会给这次考察赞助一笔费用,考察结束后,山东联合行程帐上剩余团费三十余万元,郭勇要求先挂在山东联合行程公司账上,李某丙同意要求按郭勇说的做。这些剩余的钱,是高新管委会美日韩考察团的结余团费。2、2012年七八月份,高新管委会去美日韩考察之前,王某丙向其请示郭勇要求买个皮包,钱从这次团费里出,买皮包的钱按郭勇的要求从团费里支出,其让王某丙请示一下李某丙并按郭勇说的做。王某丙后来给其说通过当地的地接社买的包。3、2012年下半年,郭勇让其安排几个亲戚去浙江旅游,费用算到美日韩团费结余费用里。其经请示李某丙同意后,安排王某丙具体办理。4、2013年上半年,郭勇称要组织几个朋友去三亚旅游,让其随行,全部费用从管委会美日韩考察团结余的考察费用里出。经李某丙同意后,其让王某丙安排具体行程。同行的有郭勇、芦某某、李某丁和舜耕山庄的姓马的一个女子。5、2013年前后,郭勇给其一张2万多块钱的发票称这是他个人的一些费用,让其从结余的美日韩考察费用处理。其经请示李某丙同意,将发票在财务报销后,将现金交给郭勇。6、2013年10月的一天下午,郭勇给其打电话让其到奥体中心南面的喜来登酒店内的金座KTV结账,把费用核算到高新区管委会美日韩考察费用结余的那部分钱里。其去了喜来登金座KTV结帐,记得是2万多块钱,开具了一张金座KTV的发票,经李某丙同意报销。7、2013年前后,郭勇拿了一张相机的发票,金额3万多元让其在结余团费里报销,经李某丙同意后,报销出现金交给郭勇。8、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郭勇称准备带几个朋友去海南旅游,让其安排一下,所有费用从高新区管委会美日韩考察团结余的考察费用里出,并邀请其同行。因其有事没有去,具体行程经李某丙同意由王某丙安排。(15)证人李某丙的证言证实:1、2012年七八月份,高新区管委会去美国、日本、韩国考察,剩余了37万余元的团费,郭勇要求将这笔钱先放山东联合行程公司账上,留给以后的考察团使用。其同意并告诉王某丙,这笔钱可以根据高新区管委会的要求随时退款,也可以用作以后高新区管委会其他考察团的团费,具体按高新区管委会的要求做。剩余的该部分考察费,用于后续三四个团组的支出、会务费支出及3万余元的相机支出。2、2012年11月份有一个宁波中旅开发票的团组,这个团组花了3万多元。这个金额不包括联合行程的利润,这是山东联合行程公司的实际支出成本,应该是有报价,报价包含了公司的利润。3、2013年5月及10月,赵某乙曾两次各拿着2万多元的会务费的发票,说是高新区管委会的会务费,郭勇要求从高新区美日韩考察团剩余的费用里报销。其认为剩余团费属高新区管委会所有,既然是高新区的会务费,应该按郭勇说的办,其便签字同意,让赵某乙找财务处理。4、赵某乙还曾拿来一张3万多元的相机发票称郭勇说是高新管委会买的相机,让从剩余团费中报销,其签字同意。但是财务人员说相机发票不好入账,其就想办法开了一张境外地接社发票,让财务把相机的钱报出来交赵某乙了。所用的境外发票金额为5537美元,是阿根廷一个旅行社帮忙开的。(16)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8月底,其参加高新管委会组织的赴美、日、韩的外出考察团,当时的随团成员也有郭勇。由于郭勇提前回国,在旧金山的时候,当地的地陪让其给郭勇捎回一大包东西,其中有一个纸袋子包着的一个物品,像是皮包。回国后其将东西给了郭勇。(17)证人崔某某的证言证明:其系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接待办副主任,郭勇曾送给其一副香奈儿的太阳镜和一个香奈儿的黑色皮包,东西应该是郭勇自己的钱买的,这就是朋友间给的礼物。2013年9月份的一天,郭勇邀请其到北京去玩,并帮其与女儿订了机票,机票钱其未支付给郭勇。(18)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证明:大约在2012年8月份的时候,郭勇从美国出差回来时送给其两个香奈儿的皮包和一副香奈儿的太阳镜。买皮包和太阳镜的钱从哪儿出的其不知道。因多次搬家,这2个包和太阳镜丢失。2012年国庆节以后,其曾经陪郭勇的父母一起去浙江旅游,时间四、五天左右,旅游费用是郭勇支付的。郭勇曾经带回家一个相机,还带着镜头和闪光灯。(19)证人李某丁的证言证明:2013年5月,郭勇让其一起到三亚散心,一起去的还有一个在市委工作的“芦大姐”,舜耕山庄贵宾楼的马某某及旅游公司的赵某乙,一共五个人。旅游费用全部是郭勇处理。2013年11月份,郭勇邀请其去海南三亚,同行还有其妻子林某、肖某乙、郭某甲及雷某,费用全部是郭勇负担。(20)证人芦某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5月份,郭勇邀请其去海南三亚旅游,同行的还有马某某、李某丁、赵某乙。先去包头看望崔某某,然后乘飞机去的三亚。行程全部是郭勇和赵某乙安排。事后其向郭勇提过承担费用,郭勇不让其管。2013年年底,其借郭勇要结婚的机会,给了郭勇一万元钱。(21)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5月份,郭勇邀请其去三亚旅游,同行的还有芦某某、李某丁及旅行社的赵总。一行人先去包头,再从包头乘飞机到三亚,在三亚的费用均是郭勇和赵总结帐。(22)证人肖某乙的证言证明:2013年11月,其和郭勇、儿子郭某甲、李某丁和他老婆林某,还有郭勇的一个姓雷的朋友曾去海南三亚旅游,玩了两天左右,费用是谁支付的不清楚。(23)证人李某戊的证言证明:其系济南市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综合服务中心主任,1、以往曾经有企事业单位为管委会赞助出国考察费用的情况,一般的公司企业都愿意陪着政府领导出国考察,这有助于他们开展业务。这种事情,一般是郭勇具体负责,偶尔郭勇也给其汇报一次,但也只是大概说一下。2、对东方车辆公司赞助美、日、韩考察费及郭勇用赞助费报销个人发票、购买佳能照相机的事情,其不知情。3、2013年5月、2013年11月,郭勇安排朋友家人旅行,郭勇从来没给其说过;4、郭勇用东方车辆公司给予的赞助费给崔某某买个机票的事,其不知情。(5)2012年12月份,郭勇向其请示与刘某、王某训去海南三亚旅游,并从财务借支了三万元的费用。(24)检察机关出具的归案经过证明:2014年3月17日,检察机关通过对王某丙的调查,在掌握郭勇部分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办案人员将其从单位带至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依法进行询问,郭勇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王某丙所证实的犯罪事实,并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不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实。(25)检察机关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证明:郭勇家属代为退缴赃款20000元、佳能相机(附镜头一个,闪光灯一个)一部,崔某某退缴香奈尔包1个。(26)被告人郭勇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吻合。对于公诉机关以涉案照相机的鉴定价值为依据指控郭勇报销相机费用35900元的意见。经查,因照相机发票不便下帐,山东联合行程公司以一张金额为5537美元的境外发票报销相机费用,公诉机关以相机鉴定价值确定犯罪数额不当,应以在财务下帐的发票金额为依据。对于郭勇及辩护人关于2012年12月到三亚旅游系因公出差,不应认定为贪污行为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2012年12月,郭勇与刘某、王某训等人去海南旅游,经过了其上级领导李某戊的批准并有郭勇在高新区管委会财务部门借支旅游费用的相关书证印证,故公诉机关指控郭勇用结余团费支付该次旅游的费用系贪污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对于辩护人关于公诉机关指控郭勇安排其前妻肖某乙、郭某甲去法、意、瑞旅游的费用在高新区考察团的团费中报销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对该指控有赵某乙、肖某乙的证言、青岛青年国际旅行社济南分公司出具的当时的旅游价格与郭勇的供述相互映证,虽然山东联合行程公司的相关帐薄丢失,但现有证据足以认定郭勇的贪污行为,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关于郭勇使用的款项大部分来源于济南东方车辆公司,高新区管委会对该款项不知情,涉案资金仍属济南东方车辆公司,不是高新区管委会的公款的辩护意见。经查,郭勇身为高新区管委会接待处副处长,负责各类接待工作及出外考察活动的安排、组织、协调,与山东联合行程公司接洽出外考察事宜是其工作职责,李某戊的证言证明在出国考察活动中,高新管委会有接受公司企业赞助的情况,一般均由郭勇具体负责。王某乙的证言及王某丙、赵某乙、李某丙的证言均证实,经郭勇接洽济南东方车辆公司汇给山东联合行程公司的款项系赞助高新区管委会美日韩考察团的考察费,该费用属高新区管委会所有,对于剩余团款的支出山东联合行程公司听从郭勇的指示,故对于济南东方车辆公司及山东联合行程公司而言,郭勇接受赞助费用及支出剩余团款的行为均是代表高新管委会的职务行为,另外涉案的部分款项已用于高新管委会的出国考察活动,故郭勇虽未向高新管委会领导汇报济南东方车辆公司为美、日、韩考察团赞助考察费的情况,该部分费用仍应视为属于高新区管委会管控的款项。对于辩护人关于郭勇2013年5月及11月两次到海南三亚旅游、给崔某某购买飞机票及礼品、通过山东联合行程公司报销金座KTV的消费发票及照相机费用均是因工作发生的费用,系郭勇未经审批越权消费的违规、违纪行为,不应认定为贪污的辩护意见,经查,郭勇于2013年5月、11月到海南三亚旅游均未向相关领导汇报,亦无公务活动的内容,且2013年11月去海南旅游均是郭勇的家属及朋友。另外,郭勇与崔某某虽因工作认识,但郭勇是为共同到北京游玩为崔某某购买机票,崔某某亦证实郭勇赠送礼物是基于朋友情谊,因此上述消费均应系郭勇的个人行为,与工作无关。郭勇通过山东联合行程公司报销的金座KTV的消费发票及照相机费用,庭审中郭勇承认照相机系私人物品,赵某乙的证言亦证实两张消费发票的来源,辩护人称上述费用系因工作支出没有依据,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关于郭勇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检察机关是在掌握郭勇用公款陪肖某乙、郭某甲去香港旅游及用高新区美日韩团考察费购买皮包等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将郭勇从其单位带至办案单位进行调查,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勇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骗取公共财物,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贪污罪成立,郭勇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家属代为退缴部分赃款、赃物,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郭勇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勇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8日起至2024年9月17日止;没收财产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扣押于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的赃款二万元,赃物CanonMarkⅢ照相机一部(包括Canon24-70mm镜头一个、Canon580EXⅡ闪光灯一个)、香奈尔皮包一个,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余赃款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 判 长 王某乙燕人民陪审员 金 吉 明人民陪审员 朱 翠 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时 礼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