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民初字第1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韩国永与中国水利水电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林长青、韩永强、梁帅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国永,中国水利水电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林长青,韩永强,梁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1078号原告韩国永,男,196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郸城县。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南小街1号。组织机构代码:091732644。法定代理人常满祥,公司总经理。被告林长青,男,197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被告韩永强,男,198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郸城县。被告梁帅,男,198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郸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国永与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林长青、韩永强、梁帅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国永于2015年5月25日以双方已庭外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韩永强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永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韩永强承担。审 判 长 马广富人民陪审员 贾 玉人民陪审员 王东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茜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