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法执字第00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李某与吴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0021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吴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某与被���行人吴某民间借贷纠纷(2014)横民初字第01964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吴某偿还申请人李某借款本金人民币5万元及其利息(月利率按20‰计算,利息从2012年12月29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已付利息3000元),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于2015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650元。执行过程中,2015年5月25日扣留被执行人吴某在横山县教育局每月工资收入3000元,至扣足案款75675元之日止。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4)横民初字第0019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兴旺审 判 员 谢加富助理审判员 贾鹏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吕 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