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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民初字第3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与岳培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岳培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3625号原告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肖海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韦婧玉,公司职员。被告岳培华,女,汉族,1973年11月28日生,住成都市高新区。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岳培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实际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毛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