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1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花展屏与邓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1235号原告花展屏,男,1978年10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被告邓建平,男,1973年2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花展屏诉被告邓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1,900元。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俞向红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花展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建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向原告借款属实(注:被告于2014年12月19日出具给原告借条一份,确认借到原告1,900元。)。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了自己的抗辩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邓建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花展屏借款1,9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俞向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燕雯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