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刑申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马良元自诉马风杰故意伤害罪申诉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吴刑申字第5号马良元:你自诉马风杰故意伤害罪并附带民事诉讼一案,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民法院(2014)同刑初字第1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本院(2015)吴刑终字第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不服,向本原提出申诉请求依法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重新审理,公正判决。本院经审查,马良元在一审诉讼请求中并未请求赔付误工费,故二审依据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原则,对误工费不予支持的判决正确。马良元无新的证据证明原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原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综上,本院认为,马良元对该案的申诉事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