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玄行诉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起诉人夏慧民与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一大队认定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慧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玄行诉初字第4号起诉人夏慧民。本院收到起诉人夏慧民起诉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一大队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夏慧民请求法院撤销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一大队作出的宁公交认字(2011)第3201022011004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夏慧民请求法院撤销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一大队于2011年11月11日作出的宁公交认字(2011)第3201022011004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起诉人夏慧民对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一大队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耿辉审 判 员 张健审 判 员 李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许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