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民终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杨建国与魏剑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建国,魏剑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民终字第5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建国,男,汉族,生于1965年12月7日,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东峰镇高家村*组,公民身份号码:5110261965********。。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剑超,男,汉族,生于1967年9月11日,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政府东路***号*栋*单元**号,公民身份号码:5101031967********。。上诉人杨建国与被上诉人魏剑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5)雁江民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代为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向上诉人送达《预交上诉费用事项通知书》,上诉人收到通知后逾期未向本院交纳上诉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光映审 判 员 温树元代理审判员 陈光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鲜 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