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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执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大连金州福佳新天地百货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玺美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金州福佳新天地百货有限公司,沈阳玺美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225号申请执行人大连金州福佳新天地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法定代表人王义礼,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云峰,住沈阳市大东区。委托代理人孙宪刚,该公司法务部职员,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沈阳玺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法定代表人贾凤娥,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大连金州福佳新天地百货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玺美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2014)沙民初字29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月1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因被执行人财产难以执行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沙民初字第292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包军华代理审判员  王 帅代理审判员  于晓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