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民一初字第00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吕英明与吕杨、汪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英明,吕杨,汪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民一初字第00444号原告:吕英明,男,住安庆市迎江区。委托代理人:徐友根,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杨,男,户籍地安庆市迎江区。被告:汪媛,女,户籍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现住安庆市迎江区。委托代理人:马安宁,安徽中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俊,安徽中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吕英明与被告吕杨、汪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吕英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英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70元,减半收取3335元,由原告吕英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秀青 关注公众号“”